2006年3月20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对拆迁评估有异议可申请复核或重评估
    朱女士问:
    因政府旧城改造,我家最近正在实施拆迁。房地产评估公司已将《拆迁评估结果通知单》发给了我,但我看过后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请问该怎么办?
    本报作答: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原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当事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评估的结果与原评估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